一、根據國稅發[2004]64號,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,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,出口企業可在報關之日起90日內,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申報申請,經批準后,可延期3個月申報。
二、國稅發[2004]113號對以上規定作出補充:
1、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(免)稅單證或申報退(免)稅;
2、因采用集中 報關 等特殊 報關 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出口單證 ;
3、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單證。
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,經地市級以上(含)稅務機關核準,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(免)稅。
三、 根據國稅發[2005]68號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第四條,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的,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國稅發[2004]64號文件和國稅發[2004]113號執行外,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,可經地市以上(含)稅務機關核準后,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(免)稅。
辦理延期需要提供的資料:
1、紙質退稅憑證填寫有誤辦理延期需提供的資料:
必須統一提供報關單、增值稅專用發票(外工貿企業)、 核銷 單(六類企業)、外銷發票等原件,外工貿企業還需提供軟盤
1) 出口退稅單證延期申報審批表一式二份
2) 報關單復印件一式二份
3)涉及到改發票的還要提供錯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一式二份
4)撤單后辦事延期超過規定申報日期的,還需提供撤單前的受理單和退稅通知書復印件一式二份
2、 報關單在更改艙單的情況下辦理延期需要提供的資料:
1)出口艙單電子數據更改申請單(或出口艙單修改、刪除申請表)(復印件一式二份)
2)貨運公司證明(原件一式二份)
3)企業情況說明(原件一式二份)
4)出口貨物預錄單(復印件一式二份)
5)六類企業還必須提供該批貨物匯入的銀行水單(復印件一式二份)
6) 出口退稅 單證延期申報審批表一式二份
7)外工貿企業還要提供軟盤。